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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丁与被执行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与被执行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的(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李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某丁下余赔偿款19066.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丁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查立案后,于2012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丁赔偿款19066.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11日履行了全某义务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00元,案件执行费200元。申请人也将案件款全某领走,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某阳

执行员张继荣

执行员刘某尧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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