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黄河石化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董某与被告三门峡黄河石化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门峡黄河石化商贸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2007年4月份,我到被告处打工。经结算被告欠我3200元,于2008年8月18日给我打欠条一张。后多次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三门峡黄河石化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原告董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08年8月18日欠条复印件一份。
被告三门峡黄河石化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根据原告的诉称及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8月1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三门峡黄河石化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董某3200元,给原告出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董某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三门峡黄河石化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董某3200元,由被告三门峡黄河石化商贸有限公司给原告董某出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原告董某现要求被告三门峡黄河石化商贸有限公司给付该款3200元,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虽未到庭,但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门峡黄河石化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某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三门峡黄河石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在二年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杨爱霖
审判员彭治军
审判员王留刚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