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X乡X组。
被告:吕某某,男,1978年10月20日,汉族,无业。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X街X委X组。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通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X街X组。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23时15分,被告谭某某驾驶吉x号立威牌轿车沿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安乐街路口时,遇伏成惠驾驶辽x莺锝拼闻到沙蚨飨形恍潦酥Υ桑谟挥姹犯闾隼雍w望,行经路口未确保安全,致使谭某某所驾车前部与伏成惠所驾车右后部相接触,辽x号轿车车内乘车人刘某某、方文超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120急救车送到鞍山市长大医院门诊急救,在门诊支付医疗费720元,后到鞍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98天,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x.36元,其中被告谭某某垫付了x元。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出院,从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4月18日,原告在家休息。该起交通事故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东大队认定: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伏成惠、刘某某、方文超无责任。2010年4月11日,原告经鞍山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检查费240元。
另查,被告吕某某系肇事车辆吉x号立威牌轿车车主,被告吕某某、谭某某系朋友关系,肇事时谭某某是向吕某某借用的车辆。被告吕某某于2009年1月8日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保险期限从2009年1月9日至2010年1月8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8月8日之前赔偿原告医疗费8500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元;
二、被告谭某某、吕某某于2010年8月8日之前赔偿原告医疗费x.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鉴定检查费240元、鉴定费700元。
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被告谭某某、吕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祥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一○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阚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