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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捍平,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帅进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捍平,被告张永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2009年正月十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9年农历正月十八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结婚后第三天,被告在我家开始无事生非,要么不吃饭,要么不让我与其同床,有时还在被窝里发短信,原告认为被告很有可能另有情人。原告一问情况被告就对原告大吵大闹,当天被告就就居住其娘家至今。其间原告多次叫其回家,被告无故找茬不回。结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x元,原告为举办婚礼花费x元,现在原告已是举步维艰,生活非常困难,欠5万余元的外债,债主整天堵住门要原告还钱。故此要求与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个人财产。

被告董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返还被告董某某彩礼6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2月6日仓促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二人便闹矛盾,致感情破裂。被告在原告处的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8条、太空被5条、被罩1条、鸭绒袄3件、餐桌1个、步步高VCD1台。被告婚前收受原告彩礼6000元,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部分陈述,李千体、李翠娥的当庭证言,李贵刚、刘英的书面证言、城关镇人民政府证明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且婚后不久即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原告应予返还。因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被告依风俗接收的彩礼依法应予返还,但被告要求6000元过高,本院酌定1000元。原、被告的其他请求不当,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二、被告董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马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8条、太空被5条、被罩1条、鸭绒袄3件、餐桌1个、步步高VCD1台;

三、原告马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被告董某某彩礼1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耿书章

审判员刘海英

审判员张兴政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姬生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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