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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丁与黄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五一大道X号中隆国际大厦X楼。

负责人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受理原告陈某丁与被告黄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1年9月8日,黄某驾驶湘A-0WPX号小客车在G319线槐奇岭砖厂路段,撞到原告陈某丁,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湘A-0WPX号小客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11260元。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陈某丁住院期间所花医药费9794元全某我支付,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我进行赔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辩称,同意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审理查明,2011年9月8日,黄某驾驶湘A-0WPX号小客车在G319线槐奇岭砖厂路段,撞到原告陈某丁,造成原告陈某丁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陈某丁受伤后在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用去医药费9794元,此款全某被告黄某支付。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黄某所驾驶的湘A-0WPX号小客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丁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某、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6000元,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黄某对原告陈某丁的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丁住院期间被告黄某为其治疗支付的医药费9794元,由被告黄某另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陈某丁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某军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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