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人,住(略)。
被告易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X区C座X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0年9月29日12时10分许,被告易某驾驶赣A-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长张高速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42KM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湘A-x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800元。
两被告辩称,同意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审理查明,2010年9月29日12时10分许,被告易某驾驶赣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长张高速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42KM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湘A-x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生=管理支队长常大队于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易某负此次事故的全某责任。2011年3月10日,宁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书,评估鉴证出湘A-x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损失为10645元。
另查明,被告易某驾驶的赣A-X号中型厢式货车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李某车损200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损失8000元;
三、被告易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