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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万理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与被告何××自愿离婚;

二、双方小孩何××由被告何××抚养成人,由原告尹××承担前7.5年的抚养费,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其中2012年的抚养费在2012年3月19日前付清,其他交款时间为每年的3月19日之前;

三、原告尹××对小孩享有探视权,原告探视小孩时,须经过被告同意;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尹××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万理智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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