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男.
被执行人:尚x,男.
本院受理张x申请执行尚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941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依法全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