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丁与李某己、李某庚、永安公司、绿洲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丁。

法定代理人王某戊。

被执行人李某己。

被执行人李某庚。

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朗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某辛县绿洲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某丁与李某己、李某庚、永安公司、绿洲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己给付申请人王某丁赔偿款1.2万元,李某庚给付5.8万元,永安公司给付12万元,绿洲公司给付5万元(含垫付保险金3.5万元),共计24万元(含诉讼费1500元、逾期加倍利息1168.15元),剩余部分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费3360元由被执行人永安公司承担,本案执行完毕后,四被执行人保留互相追索的诉权,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宏刚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雪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