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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犯交通肇事罪、金xx犯包庇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又名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2010年6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6日被依法逮捕,7月16日被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山阳县人,农民。2010年6月2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金xx犯包庇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阮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金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22时许,西安市xx环保公司司机宋某(已行政处罚)驾驶陕x号“桑塔纳”牌小轿车拉载被告人李xx沿10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沣峪口转盘东100米处,李xx让宋某坐副驾驶位置,自己学习开车。李xx驾驶该车行至108省道115KM+6m处与公路上行人赵xx(被害人,女,68岁,长安区子午人)发生碰撞,致赵xx当场死亡。出事后两人将车和赵xx移至路南非机动车道,李xx电话联系被告人金xx让其顶替自己假冒肇事者。金xx赶到现场,李xx、宋某又将现场恢复,后金xx向公安机关报警,宋某离开现场。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xx负此事故全某责任;死者赵xx无责任。经法医学鉴定:死者赵xx系被行驶中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赔偿八万五千元的协议,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宋某、韩xx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书;民事赔偿协议书及领条;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某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某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金xx假冒肇事者,做虚假供述,作假证包庇被告人李xx,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民事部分也积极给被害方赔偿了,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百一十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金xx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姚化鹏

代理审判员马婉贞

代理审判员田秋玲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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