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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委托代理人黄实之,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夏某与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受理后,原告夏某与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请求庭前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夏某与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退还原告夏某“维权收入保底费”260000元,支付违约金26000元,共计286000元,分6次支付至原告夏某建设银行襄阳市樊西支行账户上,账号为(略)。从2012年7月份开始,前5个月每月30日前支付48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46000元。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原告夏某自愿承担1000元,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800元。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徐洁红

审判员沈明惠

代理审判员汤洪兵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蔡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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