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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刑初第81号被告人邓xx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X,男。2012年3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资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由资兴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林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X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邓XX将附近一株受洪水冲击已枯死表皮腐朽的红豆杉树伐倒,并打电话告诉汝城木材老板朱XX,要其来收购。2012年1月10日,朱XX租罗某海的面包车来到邓XX家,经讨价还价以1505元将红豆杉树蔸及一树桐卖给了朱XX和罗某海。经鉴定属南方红豆杉。

被告人邓XX于2012年2月21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审理查明,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及被告人邓XX投案自首的事实,被告人邓XX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朱XX的供述,证人罗某、王某、胡XX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案件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资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到案说明,被告人邓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树木红豆杉,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XX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XX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四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XX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没收被告人邓XX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红豆杉,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永飞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庆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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