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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郑州市X镇焦山建材有限公司、陈某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男。

委托代理人薛保庆、张某某,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X镇焦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镇大堰西头。

法定代表人楚某。

被告陈某丁,男。

原告马某诉被告郑州市X镇焦山建材有限公司、陈某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认可本案第一被告的名称应是郑州市焦山建材有限公司,故原告所诉被告郑州市X镇焦山建材有限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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