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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诉字(2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米脂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略),2009年9月3日经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10年12月14日抓获归案,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3蛉鞠罕嵩鹛吖K尽罕涝ㄒ榉勺铣楹ヒタ笸砩死玖副祝刂讼袢烀旒翰煸旒辈蛟阃鲅コ种吖唬姹烁肴Y随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申荣荣(已判刑)利用交朋友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后,刘某(已判刑)以申荣荣未婚夫的身份,伙同姬某垒(已判刑)、姬某用威胁、要挟手段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

2008年腊月某日姬某伙同申荣荣、刘某、姬某垒在米脂“金泰大酒店”敲诈勒索了王成人币x元,姬某、刘某、姬某垒、申荣荣、各分赃款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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