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洁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原告现金11500元,并承诺于当月24日偿还,若未按时归还,按月息两分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请求原告放弃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欠原告黄某现金11500元,于2012年5月14日支付。原告黄某同意放弃利息。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洁红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