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吴某(又名吴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权利人田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200元(2011年8月—2012年6月抚养费),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已交纳案件款22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抚养费(2011年8月—2012年6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