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7年3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胡某豪,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小孩出生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夫妻关系冷淡。2011年7月,双方吵架后开始分居,2012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丁提出离婚,被告胡某同意离婚,准予双方离婚;
二、小孩胡某豪由被告抚养成年,被告胡某自行负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丁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国勇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奉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