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女,30岁。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35岁。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岳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某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萍、被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自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男孩名叫董××,现年8岁,女孩名叫董××,现年3岁。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吵架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扶养费各自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共同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中牟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信息一份,证明结婚登记日期;2、证人岳××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在2012年2月22日说原告有外遇;3、证人孟××出庭作证,证明2012年2月22日,原告给孟××的丈夫打电话让孟××去她家,被告让孟××把原告拉走,被告说原告有外心了。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与原告订婚,于200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取名叫董××,现年8岁,女儿取名叫董××,现年3岁。被告想办法将地种好,农闲时打工挣钱,为发家致富。2008年3月份,被告购买一台货车跑运输,因活少,被告赔钱将车卖掉,而原告争强好胜,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原告因赌气回娘家居住,被告和家人多次到原告娘家叫她回家。在此期间,因照顾不周,女儿三次出现意外伤害,被告并未抱怨原告,并与儿女等待原告回家。
被告亦未提供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2、3,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院不予认定。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1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董××,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有吵架生气现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被告怀疑其有外遇,被告则称并无此事,不同意离婚。故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珍惜,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及子女考虑,还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岳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某若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