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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武县红十字康泰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X区X路X号永华大厦801-804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告临武县红十字康泰医院,地址:临武县X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武县红十字康泰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临武县康泰医院综合楼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量,2008年11月4日,工程通过各级消防部门验收。工程总造价32.8万元,被告已支付25.3万元,尚欠工程款7.5万元,至今未付给原告,为此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临武县红十字康泰医院于2011年11月28日支付原告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元(已兑现),2012年3月1日之前支付余款x元,其余部分原告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二、如果被告临武县红十字康泰医院不按第一条规定的期限支付原告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则从2011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分(1%)计算利息,直至被告临武县红十字康泰医院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原告长沙金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668元,被告临武县红十字康泰医院自愿负担668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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