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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郭某,男,出生于(略)。

原告孙某诉被告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东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和被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被被告招聘为装卸工,受被告单位制度约束,月工资1800元,每日工作17个小时,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8月份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一天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21元,已支付了90元,克扣了31元。加班9个小时,被告应按规定向原告支付150%的报酬,9小时应支付劳动报酬90元,共计121元。9月份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27天,其中有8天工伤,被告应支付报酬1104元及包扎费8元,合计1112元,其中有4个休息日为被告工作,应支付原告160元报酬。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二倍的工资2544元,扣除已支付的57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974元。10月份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15天(半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613元,应向原告支付二倍的工资1226元,其中10月1日的法定节假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报酬80元,2个休息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报酬120元,共应支付1426元,扣除已支付的42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1006元。现要求被告支付克扣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共计14982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本人不是老郭某运专线的负责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查明,2011年8月26日至2011年10月15日,原告在被告处干临时工,月工资1800元,2011年10月20日,有原告孙某签字说明8、9、10三个月工资全某结清,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共计14982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干临时工,工资全某结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尚东亮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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