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原告贺某与被告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某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查明被告徐某于2012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37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贺某与被告徐某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
另查明,被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某认可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被告杨某于2012年10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贺某借款20000元;
二、被告徐某、被告杨某于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欠款17000元及支付利息2220元,共计19220元;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被告徐某、被告杨某自愿承担;财产保全某420元,原告贺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邹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