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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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丁、秦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5月22日被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同年3月29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抓获,当日被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4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邱某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同年3月29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抓获,当日被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4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丁、秦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丁及其辩护人邱某某、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9日下午3时许,上蔡县X村民刘某庚林(另案处理)因2010年11月19日与上蔡县X村民刘某庚×超车时发生矛盾,遂带领张某丁、秦某、姚某、张某戊等十余人到拐湾村刘某庚×家闹事,但未见到刘某庚×,刘某庚林等人在街上叫嚣时,遇到被害人刘某庚。刘某庚林、姚某、张某戊、张某丁、秦某等人手持砖头无故对刘某庚实施殴打,将刘某庚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己损伤程度为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丁、秦某及同案人刘某庚林、姚某、张某戊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刘某己陈述,证人刘某庚×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丁、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丁辩称,他没有殴打被害人刘某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张某丁等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张某丁系初犯,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丁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刘某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9日下午,刘某庚林(另案处理)骑着摩托车在上蔡县X乡邮政所门口,遇到上蔡县X村民刘某庚×、刘某庚二人乘坐一辆面包车。刘某庚林对刘某庚×转弯停车表示不满,纠集被告人张某丁和姚某(另案处理)对刘某庚×进行殴打。2011年1月19日下午,刘某庚林纠集被告人张某丁、秦某及姚某、张某戊(另案处理)到上蔡县X村刘某庚×家中,准备殴打刘某庚×。因未找到刘某庚×,刘某庚林、姚某、张某丁、秦某、张某戊等人看到拉着架子车在本村行走的被害人刘某庚,便上前围住刘某庚。被告人张某丁、秦某伙同刘某庚林、姚某等人手持砖头对刘某庚进行殴打,把刘某庚打倒在路北沟里。被害人刘某庚被人从沟里拉出来后向南跑,刘某庚林、张某丁、姚某、秦某等人追上刘某庚继续殴打,把刘某庚打倒在路南边沟里。经上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庚受外力作用致头部5处长分别为3.0cm、2.5cm、2.8cm、0.8cm、0.3cm的挫裂创口,创口累计长9.4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同案人刘某庚林、姚某等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庚经济损失27000元,被害人刘某庚对被告人张某丁、秦某等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丁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5月22日被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1、被告人张某丁供述,2010年11月的一天,刘某庚林驾驶摩托车行驶到东岸乡邮政所附近,遇到刘某庚×驾驶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双方因让路问题发生打架。刘某庚林打电话让他和姚某去帮忙。他到现场后看到有人拉架,姚某跺了刘某庚×一脚。刘某庚林和姚某追着刘某庚×进行殴打,从邮政所往东追了六七十米,后被人拉开。2011年1月19日中午,他和刘某庚林、姚某、秦某、张某戊等人在刘某庚宴上喝酒,其间刘某庚刘某庚林带着姚某到拐湾村打架了。他乘坐刘某庚摩托车到拐湾村刘某庚×门口,看到刘某庚林、姚某、秦某、张某戊等十来个人在那里站着。刘某庚林说,找到刘某庚×按10万元钱的标准打,姚某说:“打10万元钱的,我给你兑5万。”他上前朝刘某庚×门上跺了一脚,此时姚某指着东西路上的刘某庚×说:“还有这家伙。”刘某庚林、姚某带着他和秦某、张某戊等十来个人到东西路上围住刘某庚。刘某庚看到他们人多,就往东跑。他捡起地上一块半截砖朝刘某庚砸去。由于他跑得快摔倒在地,没有看到扔出去的砖是否砸住了刘某庚。刘某庚林、姚某、秦某张某戊等人用拳头、耳光打刘某庚,也有人用砖头往刘某庚头上砸。他看到刘某庚头部流血了,抱住头跑到路南边的沟里。刘某己妻子捂住刘某己头。有一个男子上前拉架,刘某庚林打了那个男子两个耳光。他边走边骂刘某庚×,然后坐着摩托车回东岸了。走出拐湾村时,看到派出所的警车赶到现场。事后他听说,经刘某庚×调解,刘某庚林和姚某每人拿出13500元钱,共赔偿刘某庚27000元钱。

2、被告人秦某供述,2011年1月的一天中午,他和刘某庚林、姚某等人在刘某庚婚宴上吃饭,酒席未结束他就回家睡觉了。他正在家中睡觉,刘某庚林打电话让他去拐湾村帮忙,他意识到是去打架,就骑着摩托车到了拐湾村,见到刘某庚头上流着血在街上站着。然后他骑着摩托车就走了。他到村外见到刘某庚林,刘某庚林责怪他说:“打架已经结束了,你来干啥”后来派出所人员赶到现场,他就回家睡觉了。春节后,刘某庚林让他和张某丁、姚某到拐湾村X村干部刘某庚×,与刘某庚调解了。刘某庚林赔偿了刘某庚两万多元钱。

3、同案人姚某供述,2010年11月的一天下午两点多,刘某庚林因骑摩托车与别人发生碰撞,引起纠纷,便打电话让他和张某丁去帮忙。他和张某丁步行到东岸乡邮政所附近的东西路上,看到刘某庚林正在跟刘某庚×厮打,刘某庚在旁边拉架。他看到他刚买的摩托车右侧保险杠被撞凹陷了,非常生气,就打了刘某庚×两个耳光,后被人拉开。为此,刘某庚林与刘某庚×产生了矛盾。2011年1月的一天中午,刘某庚林说准备去拐湾村打刘某庚×,然后对他和张某戊、张某丁等十多人说:“去拐湾村打刘某庚×,一切后果我承担。谁不去骂他娘。”他接着说:“如果打出事了,我分摊一半。”然后,他骑着摩托车带着张某丁、刘某庚林骑着摩托车带着秦某,他们4人走在前面,后面的人怎么去的他不清楚。他们到拐湾村后,发现刘某庚×家中无人,刘某庚在刘某庚×家南边站着。刘某庚林等人跑到刘某庚身边把刘某庚打了一顿。他跑到跟前时,刘某庚林等人殴打刘某庚已经结束了,刘某庚脸上、衣服上流了很多血。后来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他骑着摩托车回家了。

4、同案人张某戊供述,2011年1月19日中午,他和刘某庚林、姚某、张某丁、秦某等人在刘某庚宴上喝酒,其间姚某对刘某庚林说:“因为春节前那件事情,刘某庚×要打我呢!”刘某庚林拍着桌子说:“走,去拐湾村打刘某庚×,谁不去骂他娘。”然后他们就在刘某庚林网吧门口集合。刘某庚林再次要求他们去打刘某庚×,并表示以损失自己的网吧为代价承担一切后果,姚某表示愿承担一半的经济损失。他乘坐刘某庚林的摩托车,其他人也骑着摩托车一起去了拐湾村。刘某庚林带着他和张某丁、秦某、姚某等人到刘某庚×门口,刘某庚林对秦某说:“把门打开。”秦某上前推门,发现门被锁着。张某丁骂着上前朝刘某庚×家大门跺了几下,然后在刘某庚×门口破口大骂。刘某庚林指着东西路上一个拉架子车的男子说:“那个家伙也打过我,我们打他去!”说着,刘某庚林带着张某丁、姚某等人追着那个拉架子车的男子打了起来。刘某庚林拉住那个男子,打了那个男子一个耳光,张某丁、姚某等人也上前朝那个男子打耳光,并用脚跺那个男子,把那个男子跺到路南边沟里。刘某庚林拿着一块砖头朝那个男子头上劈下去,被张某丁拉住,未砸在那个男子头上。后来人散开了,张某丁仍在街上骂刘某庚×。派出所的车到拐湾村后,他们各自回家了。他刚到拐湾村时,刘某庚林骑的摩托车歪倒,碰疼了他的腿,他没有上前,与秦某、王海涛在路口看着刘某庚林等人殴打那个拉架子车的男子。

5、同案人刘某庚林供述,2010年11月的一天,他骑着摩托车行至东岸乡邮政所门口,一辆面包车转弯时挤着他的摩托车前轮,他连同摩托车摔倒在地。因面包车未停车,他很生气。他站起来看到面包车上的人是拐湾村的刘某庚×和另外一个人,与刘某庚×发生了厮打。后来派出所人员到现场,把他和刘某庚×都叫到派出所,但一直没有解决,他感到很郁闷。关于殴打刘某己情况,当天他在袁巧儿子的婚宴上喝醉了酒,第二天,他父亲和他哥哥说他领着人到拐湾村打架了,他说前一天确实喝醉了,不记得当时发生的情况。后来他通过打听,得知当天他确实带着人去拐湾村把刘某庚打伤了。2011年2月20日,他和刘某庚×等人一起找到刘某庚调解,他赔偿了刘某庚27000元,对方撤诉了。

6、被害人刘某庚陈述,2010年11月19日下午4时许,他和同村村X乡邮政储蓄所取钱,当时刘某庚×把车头向南调停车后,刚下车,一个男子上前用拳头打刘某庚×的胸部和头部。他站在刘某庚×和那个男子中间,把那个男子的手拨开,那个男子朝他胸部打了两拳又用膝盖顶他的阴部。接着,那个男子一手抓住刘某庚×的头发,一手拽住刘某庚×的上衣,把刘某庚×的上衣拽掉扔在地上。刘某庚×往路北移动公司营业大厅跑去,被3个男子按倒在营业大厅门口打了一顿。后经他们村支部书记刘某庚×调解,双方互不追究。2011年1月19日下午3时许,他正在拉下水管,猛然间十来个人从西边到他跟前。东岸乡X村的刘某庚林打了他几个耳光,然后拿了一块砖头朝他头部砸了一下。其他几个人同时用手打他,把他打到路北边的沟里。刘某庚林等人用衣服蒙住他的头,用砖头朝他头上砸,他感觉头被砸得“扑通”、“扑通”响。在对他殴打过程中,有人让他把刘某庚×找出来,否则就打死他。他从沟里爬出来想跑,那些人追着打他,把他打到路南边沟里。后来他被打晕了。

7、证人刘某庚×的证言,2010年11月的一天,他开着车和刘某庚一起到东岸乡邮政储蓄所取钱,在储蓄所门前转弯时,刘某庚林骑着摩托车从后面超车,没有超过去,自己摔倒了。刘某庚林下车朝他头部打了几下,又打电话让张某丁、姚某等人赶到现场,刘某庚林、姚某朝他身上跺了两脚。刘某庚拉住不让刘某庚林打,刘某庚林打了刘某庚几下。他往刘某庚旺手机店门口跑,刘某庚林在后面追,用砖头砸在他身上。派出所人员赶到现场后,刘某庚林还用脚朝他胸部跺了一下。2011年1月19日下午3时许,他在自家门前路东头200米处站着,看到西边路口很多人在吵闹,就向西走到距西边路口大约50米处,看到刘某庚满脸是血在路南边沟里躺着。刘某庚林、张某丁、秦某、姚某等人手中都拿着砖头朝刘某庚身上、头上砸。刘某庚林边打边说:“今天你不说出刘某庚×在哪儿,就打死你。”他看到这个情况就跑了。

8、证人张某辛证言,2011年1月19日下午,她在本村看几个人打牌,听到北边有人打架,就跑过去,看到刘某庚在路南沟里蹲着,头上流着血。东岸村的刘某庚林拿着砖头朝刘某庚头上砸,刘某己弟弟刘某庚×捂住刘某庚头部的伤口,刘某庚林用手朝刘某庚×脸上打耳光。张某丁骂着让刘某庚×出来,刘某庚林不让骂。有人问是否报警了,张某戊说:“报警别往派出所报,往省公安厅报。派出所的人来了对我们奈何不得。”说完,刘某庚林等人就都拿着砖头到她家,刘某庚林用脚跺她家大门喊刘某庚×出来。当时和刘某庚林在一起的有十来个人,她只认识刘某庚林、张某丁、张某戊。

9、证人刘某庚×(被害人刘某庚弟弟)的证言,2011年1月19日下午3点多,他和刘某庚用架子车拉着下水管走到村X路口,看到路上站着十来个人,其中一人喊道:“那个人就是刘某庚。”那十来个人就往刘某庚身边跑,拿起半截砖往刘某庚头上砸,把刘某己头砸流血了。刘某庚被打倒在路北边沟里,他过去拉,那些人把他往东拉。刘某庚往南边跑,那些人追到南边沟里,四五个人拿着砖往刘某庚头上砸。他用身子护住刘某庚,刘某庚林朝他脸上打了几个耳光。那些人看到刘某庚倒在路南沟里,就不再打了。他打了“110”报警电话。刘某庚在沟里躺了半个多小时才醒过来。

10、证人刘某庚×的证言,2011年1月19日下午,刘某庚、刘某庚×用架子车拉着两节水管从村X街X街,十来个人跑到刘某庚身边把刘某庚围住,用手中的砖头往刘某庚头上砸,把刘某庚打倒在路北边沟里。他和刘某庚×等人把刘某庚从沟里拉出来,刘某庚向南往家跑,那些人追上刘某庚,把刘某庚打倒在路南边沟里,拿着砖头往刘某庚身上、头上砸。那十来个人中一个高个男子拿了一块半截砖,其他人拿的都是整砖。有人问是否报了警,那些人中一人说:“报警别往派出所报,往省公安厅报。派出所的人来了对我们奈何不得。”当时,他看到刘某庚头部流血了。

11、证人刘某庚×的证言,所证内容与证人刘某庚×的证言基本一致。另证明,对刘某庚实施殴打的那十来个人,他只认识张某丁,另外一个用半截砖砸刘某庚头部的男子,后来听说叫刘某庚林。

12、证人刘某庚×的证言,2011年1月19日下午3时许,刘某庚和刘某庚×用架子车拉着水泥管,走到拐湾村街X路口,从北边过来十余人,每人手中都拿着砖头让刘某庚站住,不由分说把刘某庚推到路北边沟里,其中六七个人拿着砖头朝刘某庚头上打。他上前拉架,被那几个人推到一旁。那六七个人继续用砖头砸刘某己头,把刘某己头砸流血了。刘某庚×扶着刘某庚往家走,那几个人从后面追上,又用砖头往刘某庚头上砸,把刘某庚打倒在路南边的沟里。在路南边沟里又打了一阵子,刘某己母亲和妻子赶到现场,那几个人才住手。

13、证人刘某庚×的证言,2011年1月19日下午,他在本村看到十来个人追着刘某庚打,把刘某庚追到路南边沟里。他上前劝说,那一帮人不让他管,他就走了。

14、证人刘某庚×的证言,2011年1月19日下午,他骑着摩托车从家中出来,看到刘某庚被打伤了,殴打刘某己人到他们村后面去了。过了一会儿,他回到村中,看到刘某庚林等七八个人在那里站着。后来他听说刘某庚林等人殴打了刘某庚。

15、证人袁××的证言,2010年11月19日,他在东岸乡邮政所门口,看到刘某庚林、张某丁等人正在殴打拐湾村的刘某庚×。刘某庚×跑到王全某手机店门口,刘某庚林等人仍追着打。

16、证人刘某庚×的证言,2010年11月的一天,刘某庚×开着车和刘某庚一起到东岸邮政储蓄所取钱,因行车问题与刘某庚林发生了打架。他进行了调解,双方不再追究,但没有签订书面协某。

17、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被辨认人照片,证明证人刘某庚×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某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张某丁系2011年1越19日参与殴打刘某己人。

18、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某庚受外力作用致致头部有5处长分别为3.0cm、2.5cm、2.8cm、0.8cm、0.3cm的挫裂创口,创口累计长9.4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19、协某、撤诉申请书,证明刘某庚林赔偿刘某庚经济损失27000元,刘某庚申请对刘某庚林撤诉。

20、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明2011年3月29日零时20分,该局民警在曹娥江大酒店X房间将网上追逃人员张某丁、秦某抓获。

21、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驻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豫南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丁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5月22日被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22、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张某丁、秦某分别出生于X年X月X日、1973年4月5日等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张某丁、秦某及同案人刘某庚林、姚某等人对被害人刘某庚进行殴打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丁、秦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丁、秦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丁、秦某均积极实施对被害人刘某庚殴打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某犯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丁、秦某均辩称,其本人未殴打被害人刘某庚;被告人张某丁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经查,被告人张某丁的供述,证明刘某庚林、姚某、秦某等人对刘某庚进行了殴打;同案人张某戊的供述,证明刘某庚林、张某丁、姚某等人对被害人刘某庚进行了殴打;证人刘某庚×的证言,证明刘某庚林、姚某、张某丁、秦某等人对刘某庚进行了殴打;证人刘某庚×、刘某庚×、刘某庚×等人均证明当时十来个人手持砖头殴打被害人刘某庚头部。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丁、秦某均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刘某庚,故被告人张某丁、秦某及其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丁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同案人刘某庚林、姚某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庚对被告人张某丁、秦某表示谅解,可以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丁、秦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2年3月28日止。)

被告人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2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继华

审判员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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