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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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周某某、谈某某、翟某某、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X”,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梁某某,河南汉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小X,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八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许昌县看守所。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周某某、谈某某、翟某某、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某某、被告人史某某、周某某、谈某某、翟某某、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史某某预谋后窜至河南省许昌县X乡X村岗地,携带洛阳铲、钢筋扎杆、铁锹等工具盗掘一座汉代古墓葬,该墓葬经许昌县文化旅游局鉴定为汉代蔡孝子母亲及其侍女之墓,具有历史某古价值。

2、200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谈某某、周某某、翟某某、施某某伙同他人携带洛阳铲、钢筋扎杆等工具到江苏省溧阳市X镇X村,盗掘距村南约200米处清代史某直墓地,该墓属江苏省省级保护文物。

3、2009年3月份至2009年9月份之间,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谈某某、周某某、翟某某伙同他人携带洛阳铲、钢筋扎杆等工具到江苏省溧阳市X镇X村龙虎坝上,盗掘溧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史某墓地。

4、200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谈某某、周某某、施某某伙同他人携带洛阳铲、钢筋扎杆等工具到江苏省溧阳市X镇X村店上村,盗掘溧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店上西周某墩墓群。

5、200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谈某某、周某某、施某某伙同他人携带洛阳铲、钢筋扎杆等工具到江苏省溧阳市X镇X村上沙仁村,盗掘溧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龙坛西周某墩墓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周某某、谈某某、翟某某、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八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是受社会不良影响造成的,主观恶性不深,是被动的参与,相对其他被告人地位相对较底。本案能够积极侦破,被告人在中间起到关键的作用,且案发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的。希望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自己没有在现场。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不是挖的史某直的墓。

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不是挖的史某直的墓。

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自己没有参与挖史某直的墓。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史某某预谋后窜至河南省许昌县X乡X村岗地,携带洛阳铲、钢筋扎杆、铁锹等工具盗掘一座汉代古墓葬,该墓葬经许昌县文化旅游局鉴定为汉代蔡孝子母亲及其侍女之墓,具有历史某古价值。

2、200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谈某某、周某某、翟某某、施某某伙同他人携带洛阳铲、钢筋扎杆等工具到江苏省溧阳市X镇X村,盗掘距村南约200米处清代史某直墓地,该墓属江苏省省级保护文物。

3、2009年3月份至2009年9月份之间,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谈某某、周某某、翟某某伙同他人携带洛阳铲、钢筋扎杆等工具到江苏省溧阳市X镇X村龙虎坝上,盗掘溧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史某墓地。

4、200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谈某某、周某某、施某某伙同他人携带洛阳铲、钢筋扎杆等工具到江苏省溧阳市X镇X村店上村,盗掘溧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店上西周某墩墓群。

5、200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谈某某、周某某、施某某伙同他人携带洛阳铲、钢筋扎杆等工具到江苏省溧阳市X镇X村上沙仁村,盗掘溧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龙坛西周某墩墓群。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掘古墓葬五次、史某某参与盗掘古墓葬五次、周某某参与盗掘古墓葬五次、谈某某参与盗掘古墓葬五次、翟某某参与盗掘古墓葬二次、施某某参与盗掘古墓葬三次、李某甲、李某乙参与盗掘古墓葬一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最早认识的是史某某,史某某和我是一个村里一起长大的;后来通过史某某,我又认识了谈某某,我和谈某某真正交往是从2009年8月份以后,我们一块出去挖古墓葬才经常在一块;翟某某、施某某、周某某、老某等人都是跟他们合伙挖古墓时才认识的,两个老某(李某甲、李某乙)是到河南省以后才见过面,以前从来不认识。总之,认识这些人都是为了挖古墓、发大财才和他们走到一块的。去挖掘古墓葬是我听史某某说挖古墓盗取埋葬中的陪葬品可以发大财,我才同意给他们出资跟他们一块出去挖古董的。以前我在江苏省华能公司上班,担任项目经理,年薪20多万元,但是因为我好赌钱,我欠别人了一部分外债没有还,听史某某说挖古墓可以发大财,我就辞去工作,回去挖古墓葬了。2009年8月份我就辞去工作,回溧阳市跟着他们挖掘古墓葬了。老某、周某某、翟某某他们都懂得什么样的墓地是古墓葬,他们懂得用洛阳铲扎看墓地的土层、用钢筋扎杆确定墓地的位置,用洛阳铲挖挖就知道地底下有没有埋古墓葬。我们挖掘古墓葬用的有钢筋扎、洛阳铲、铁锹、洋镐、绳子及兜土袋、竹签、手套等工具。我刚回溧阳市跟着史某某、赵某等人合伙盗掘古墓时所使用的工具都是赵某、周某某他们自己带到溧阳市的,后来因为周某某的伙计没有找到墓地,周某某的伙计就把带来的洛阳铲和钢筋扎杆又带走了。史某某就拿出了1000多元钱,让老某联系人,重新从洛阳市购买了一套洛阳铲和钢筋扎杆,再加上平时我们自己买来的铁锹、洋镐、撬杠等工具,我们盗墓的工具又都齐了。这些工具都放在一个类似吉他包的背包内,平时都放在史某敏的家里,我们都是史某某、翟某某、施某某打听出来哪里有古墓,老某和周某某、小某就过去用钢筋扎杆探探,如果扎到东西了,我们就找个安全的时间把墓葬挖掉,看里面是否有古董,然后再把古董卖到古玩店去。我和史某某、谈某某、翟某某、施某某等人在江苏省溧阳市盗掘了五个古代墓地,和河南的两个老某在河南省许昌县盗掘了一个古墓葬。2009年8月中旬一天,史某某带着周某某等人到史某直的墓地里探墓,这次我没有去,只是听史某某说他们带着周某某、老某等人到史某直墓碑北面的小某林内探墓,结果什么也没有找到。我就跟他们说,史某直的墓地就不在北面,应当在石龟的旁边,因为,2004年前后,史某直墓地整修的时候,那里的石龟、石马、石人都是请我过去给他们摆放的,我知道他的墓地的大概位置,史某直墓地位于我们夏庄南边的两个工厂中间的一块空地上,是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那里有石龟、石狗、石马、石人,政府在那里立的有清朝大学士史某直墓碑和文物保护碑,保存的比较完整。听史某某说是在夏庄史某直墓地史某直墓碑北边的小某林探墓,但是什么也没有探到。在史某直的墓地没有探到东西后,紧接着的第二天晚上,翟某某就说再到龙虎坝看看那个清朝的墓葬,让我跟着他们去挖,这是我第一次跟着他们出去挖墓葬,谈某某开着车带着我、翟某某、史某某、周某某等人到溧阳市龙虎坝去了,我们在一片公共墓地旁边等到晚上6点多钟,周某某、老某两个人去用钢筋扎杆扎,扎了可长时间也没有确定住那里有墓地,然后,在那个石马旁边,老某确定了一个地点,我们就用铁锹和洋镐往下挖,挖了2米左右,发现有青砖,摆放不整齐,不像墓基,我们就放弃了。这次盗墓有我和史某某、翟某某、谈某某、周某某、老某、小某、还有跟着老某一块来的两个人都参与了。我们在龙虎坝探了三、四次,挖了三个坑也没有挖到东西,我们就决定放弃龙虎坝那个墓地了,然后我们就又想去我们老某夏庄南边的史某直墓地挖挖,看史某直墓地里是否还有什么东西。省政府为了建文物保护单位就对史某直的墓地进行了修整,石龟、石马、石人、石狗都是我帮着拖过去的,所以原来墓基的位置我是记得的,我们在龙虎坝没有挖到东西后,也没有地点去,大家就说再到史某直墓地去看看,谈某某开着面包车拉着我们七个人直接去了史某直墓地。到史某直墓地后,老某就确定在文物保护碑后面三四米处挖一个坑下去。史某某站到一旁给我们望风,我和翟某某、周某某、谈某某、施某某、老某、小某等人轮流下去挖土,挖了大概是60多公分的时候,天下起了大雨,我们就没有再挖了。第二天,我和谈某某、史某某、翟某某、老某、小某等人又过去了,接着第一天挖的大坑继续往下挖,挖了2米多深的时候发现下面有石板,我们就用撬杠把石板撬开,发现里面还是水,翟某某和老某就穿上我们带的皮靴子下到墓穴下的水里,摸了几下什么也没有摸到,我们又用铁锹捞了捞也没有捞到东西,这时大概是凌晨2点多钟,我们开着面包车就回家了。我们在史某直墓地和龙虎坝墓地挖了一个多月,结果什么也没有挖到,大家都比较生气,但是大家也不死心,还是一心出去挖古墓,施某某说他知道在溧阳市X镇有一个古墓葬,让我们跟着他一块过去挖。这个墓地在什溧阳市X镇上的小某上,我就知道那个墓地旁边有一个国民党时期的飞机导航架子,已经废弃了,但是,地基石碑上国民政府刻的有碑文。在上次挖史某直墓地后的一个星期的一天下午5点多钟,施某某带着我、谈某某、史某某、周某某、老某、小某等人到了溧阳市X镇的一个墓地,因为这块墓地在小某上,也没有人,周某某和老某、小某三个人就用钢筋扎杆扎了扎,扎了有一个多小某,老某说下面有罐子,老某就给我们划了一个范围让我们往下挖,听翟某某说这个墓地是汉代的一个古墓葬,我们商量了商量,准备晚上去挖,过了有两天左右的一天晚上,谈某某开着车带着我、史某某、赵某、施某某、周某某等人又到了上沛镇这个墓地旁边,然后我们背着工具到了山上,晚上7点多钟,我们在先前确定好的地点往下挖,挖了一个长度约2.4米,宽约1.2米,挖了三、四米深后,我们把这个墓穴挖通了,挖通后周某某和老某就下去清理墓葬内的物品,最后,就拿上来了两个罐子,还都是破的,其它的就没有了。车是我们在溧阳市租的,我给谈某某钱,让谈某某过去租的面包车。又过了10多天,大概到10月中旬前后,翟某某说他知道孙权母亲的墓地要带我们去挖,我就让谈某某、周某某、赵某和我跟着翟某某过去看看,周某某和赵某用扎杆在那里扎了一会儿,然后老某就说从正顶部往下挖,挖了三米多深时,我们挖到一块大石头,我和谈某某就扩大了洞口,一直挖到凌晨2点多钟,什么也没有挖到,然后大家收拾好东西,一块回溧阳市区了。挖了孙权母亲的墓地以后,施某某就跟我们说在溧阳市X镇旧县X村北面有几个墓地,让我们可以去挖挖看看。我就让谈某某开车拉着周某某、史某某、老某跟着施某某到旧县X村看了看那里的墓群,后来,老某说有一个墓地内有东西,让我去挖。到了晚上我就跟着史某某、施某某、老某等人在晚上去了水溪村,准备挖那个土墓葬。这个墓群有的是三四个连在一块,有的是单独的一个土包,一共有七八个大土堆。晚上6点多钟,我们在史某某家里聚集齐后就背着工具开着车去了。施某某给我们带到这个墓地旁边的小某上,然后周某某和赵某把工具掂下车,到墓地上后周某某和赵某又用扎杆扎了扎,确定了一个挖坑的地点后,就让史某某站到一旁给我们望风,我和谈某某、施某某、周某某、赵某、小某等人就轮流下去挖土坑,挖了有三四个小某,我们把墓穴挖通了,然后赵某和周某某就下去清理了文物了。听老某他们说在墓穴中的古董有的放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如果不会清理,极易破坏,就买不到好价钱了。周某某和赵某在这方面经验丰富,会清理,不会把文物碰坏,所以每次墓穴挖开后,就让他们下去清理墓穴。在这个墓穴挖到了五件古董,有一个碗,四个坛子,但是都弄破了,后来,拿到史某某家风干后卖到溧阳市古玩市场上徐志飞那里去了。这个墓穴现在并到竹箦镇X村店上村了。墓地上面全是村民种的茶树。从去年11月份到今年春节前后,我们都没有再挖掘古墓了,刚过完春节,史某某又说老某的两个朋友在你们河南省找到了一个唐代的古墓,问我愿意不愿意过来,我想着自己因为挖掘古墓工作都辞了,现在在家里也没事可干,不如跟他们出去拼一把,我就同意跟他们一块到河南来挖古墓了。老某又跟我说,挖古墓不是一天、两天的事,需要花费,要我带一些钱,用于挖掘古墓时的吃饭、住宿等花费,到时候挖出古董挣了钱,可以给我多分一些。我看他们几个也确实没钱,我自己也想多挣些,也就同意了。商量好后,我出钱让谈某某在溧阳市租了一辆普桑轿车,然后,谈某某开着车拉着我、史某某、老某、周某某、到了河南省郏县,在郏县县城我们见到了那两个说河南有古墓的人,也就是小某李某大老某。2010年3月11日下午,我们在郏县见到两个老某。见面后先是两个老某带着我和周某某、老某去见一个叫刘老某的人,刘老某跟我们说了与郏县挨着的禹州市有个汉代墓,但是,见面后听他说这个墓地在一个石头山上,需要用炸药炸开后慢慢挖,我和老某听了以后,感觉风险太大,就没有接这个活。然后,大老某又跟我们说许昌县有一个古墓,也就是我们后来挖的那个古墓葬,也是汉代的,我们听大老某说是在岗地上,老某听了听,应该可以干,就跟大老某说让他带着我们过去,到时候,出货后,给大老某算上一份,给他分钱,大老某也就同意了。我们在许昌市金瑞宾馆住,除了史某某留在宾馆里,我和老某、周某某、谈某某、大老某、李某乙就去了大老某的朋友家里,我们跟他说了说挖古墓的事,让他把房子租给我们,跟着我们干,到时候给他算一份,给他分钱。这个古墓葬的具体位置我就知道在许昌市的西边,许昌县X村上,在村西头的岗地上就可以看到三个土堆,我们挖的是西边那个较大的土堆,我们就把车停到了大老某朋友的家里,大老某的朋友给我们带到岗地上,老某、周某某用扎杆将这个墓地上的三个土堆都扎了扎,到晚上凌晨时分,老某说挨着小某旁边的这个墓穴还没有被盗过,让我们挖这个墓穴。这个墓穴的中间被别人已经挖了一个长1米、宽1米、三米多深的洞,老某就让我接着这个洞继续往下挖。周某某、老某、李某乙和李某甲的朋友轮流下去挖土,谈某某和我在上面把下面的土用绳子和蛇皮袋子提到顶上,倒到背着小某的那边,下面的人累了,上面歇着的人就下午替换一会儿,每次下午两个人挖土,就这样轮着干。我们连续挖了七八天,截至到我们被抓住时,我们已经挖了十一、二米深了,已经见到墓穴的外壳了,但是还没有挖透就被你们在宾馆内抓住了。李某甲说这个墓地是汉代的墓地,我们探了探,确实是古墓葬,所以就去挖了,想着能挖到古董。

2、被告人史某某、周某某、翟某某、施某某、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供述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内容一致。

3、证人徐××证言:我在这里开溧阳古玩店有10多年了。我这里收购的古玩都是档次比较底的那种,我认识施某某这个人,他是溧阳市X镇旧县人,施某某经常到我店内玩,没事就在店里说说话,有时他也拿几个假古董让我给他看看是不是真的,玩的时间长了,大家彼此就认识了。2009年9月份前后,施某某和一个叫卫敏的还卖给我5个陶瓷罐子。都是破破烂烂的,我就不想买。当时较大的土罐子已经分成两半了,另外的四个小某也是有的有缺口,有的已经有断纹了。我简单拼对了一下,也不值钱,我都不想要,施某某硬要卖给我,说是让我给他们一个饭钱,我也不好回绝,就给他们了800元钱,我把这五件东西买下了。关于罐子的来历我问施某某,施某某说是他们家里祖传的,具体咋来的我也不知道。

4、国家文物局、河南省文物管理局文件(豫文物(2001)X号)及许昌市X组专家高宇平、黄某春、陈文利出具的文物鉴定结论书(许文物鉴字【2010】第X号)各一份,证明许昌县X乡X村汉代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5、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证实史某直墓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6、许昌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电气钻、头盔、撬杠等盗墓所用的作案工具。

7、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2008年8月20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8、物证及案发现场照片,该书证显示被告人作案工具及案发现场的情况。

9、辨认笔录,证实李某甲辨认许昌县X乡汉墓葬,史某某对江苏省溧阳市参与的盗掘古墓葬的四起事实的作案地的辨认。

10、溧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史某直墓证明一份及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一份,证明史某直墓属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史某墓石马、龙坛墩土墩墓群、店上土墩墓群为溧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

11、许昌市魏都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证明一份,证明史某某提供同案犯翟某某、施某某的租住处后,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周某某、谈某某、翟某某、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周某某、谈某某、翟某某、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史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抓获同案犯,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谈某某、翟某某、施某某的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二、被告人史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四、被告人谈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五、被告人翟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

六、被告人施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

七、被告人李某甲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

八、被告人李某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

九、作案工具电气钻、钢筋扎头、撬杠铁锹等宣布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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