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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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申某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许昌县X镇东申某电工的职务便利,私自在东申某用电总变压器的电表箱上修改电路,使东申某用电总变压器的电表无法正常运转,并采用监守自盗的方式,窃取国家电力资源。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五个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共从该村村民处收取电费人民币x.96元,向蒋李集供电所缴纳电费人民币x.52元,通过上述监守自盗的方式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x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申××、申××、任××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劳动合同书、罚没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身为国有企业的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监守自盗的方式,贪污公款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某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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