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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丁犯持有假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持有假币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检察院批准,2011年11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丁犯持有假币罪,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丁在整理所收的废品时,发现一纸箱内有4200元假币,之后被告人刘某丁将该假币一直存放于家中。2011年1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丁携带4200元假币到上蔡县X乡X街,将其中的100元假币向马某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证人马某、李××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假币的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上蔡县支行出具的假币鉴定证明、假币收缴凭证,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刘某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共计4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丁犯持有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刘某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丁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海燕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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