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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诉陈X龙、张某X山林侵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195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乙,男,198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XX,男,194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一般代理。

被告陈X龙,男,195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X镇。

第三人张某X,男,196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X村XX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钟建X,男,桂东天鹰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陈X龙、第三人张某X山林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1年12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

审判员郭罡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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