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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与被告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佟桂萱,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璐,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机械制造公司退休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原告: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厂容绿化公司退休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号。

原告: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资产调剂利用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

被告: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顾春义,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松,辽宁时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秦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诉被告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秦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秦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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