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X镇X村X-24。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首山镇X街X-102。
被告:谢某某,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鞍山市铁东区焦耐委停车场承包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
被告:鞍山市铁东区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佟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受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谢某某、鞍山市铁东区X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