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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谢某某、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X镇X村X-24。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首山镇X街X-102。

被告:谢某某,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鞍山市铁东区焦耐委停车场承包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

被告:鞍山市铁东区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佟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受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谢某某、鞍山市铁东区X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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