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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诉郝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逯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松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双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逯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4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郝某。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喝酒、赌博,并多次打骂原告。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拒不悔改,并发展为在外四处借钱赌博,负债累累。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原告曾于2011年5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双方感情并未得到缓解,故此,原告再次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郝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郝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6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郝某,现由原告抚养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喝酒、赌博,并多次打骂原告。被告为了赌博,在外四处借钱。为了躲债,被告于2011年1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1年5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矛盾也未得到缓和,致使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除一台冰箱在被告处存放外,其余婚前财产原告已拉走。现原告已明确放弃冰箱,不再要求处理。原告称被告的婚前财产有八条被子、一套沙发、一个茶几、一个电视柜、一张饭桌。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在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矛盾未得到缓和,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和好已无可能。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明确放弃其婚前财产,本院予以准许,该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鉴于被告现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且婚生女郝某由原告抚养生活,归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建康成长,但抚养费暂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可探望郝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逯某与被告郝某离婚;

二、原告逯某的婚前财产一台冰箱,归被告郝某所有;被告郝某的婚前财产八条被子、一套沙发、一个茶几、一个电视柜、一张饭桌,归被告郝某所有;

三、婚生女郝某由原告逯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待郝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郝某可于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星期日及其它节假日探望郝某,原告逯某应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逯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贺松峰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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