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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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男,41岁,1986年因盗窃被劳教2年,1999年因盗窃被劳教3年,2009年因盗窃被劳教1年6个月,2011年1月18日因盗窃被劳教1年9个月。2012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预汴顺检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令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5日中午12时许,在开封市X区活动室,被告人樊某与李XX因争看电视发生纠纷而引起撕打。樊某将李XX鼻子等处打伤,经鉴定,李XX伤情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有被害人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有被害人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后果,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合兴

审判员:常君谦

审判员:王惠生

二Ο一二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梅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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