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农业银行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服务站职工,住(略)。
本院依据已尼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乙在3日内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某乙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乙在银行的存款x.10元(包含诉讼费x.10元、执行费9927.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某乙个人收入x.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中权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