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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韩某,又名韩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清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即于1999年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韩某X,X年X月X日生男孩韩某X,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性格又不合,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04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原告原谅了被告,原告回到家后,被告还是经常与原告生气、吵架。2009年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女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3、被告返还原告空调一台、铁火一个;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但婚生子、女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原告所称空调、铁火没有在被告处,不应返还。婚后原告看病和交计划生育罚款借被告大爷韩某明25000元,借被告本村李毛3000元原告应予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韩某X,X年X月X日生男孩韩某X。此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04年原告起诉到法院,经调解原告撤回了起诉。2009年5月,原、被告再次因琐事生气、吵架后,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后经多次调解未能和好,引起诉讼。另查明,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处有原告姐姐空调一台、铁火一个,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被告称婚后原告看病和交计划生育罚款借韩某明25000元、借李毛3000元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准许。婚生女孩韩某X由原告抚养为宜,男孩韩某X由被告抚养为宜,抚育费各自自理。原告称空调一台、铁火一个在被告处要求返还的主张,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婚后原告看病和交计划生育罚款借李金明25000元,借本村李毛3000元,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

二、婚生女韩某X由原告抚养,男孩韩某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三、驳某、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清亮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树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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