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锐,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顾某诉被告陈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丁锐,被告陈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丁于201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因被告不让原告生育孩子,一年来原告三次怀孕,均因与被告生气打架造成流产,给原告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丁辩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并未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也未因殴打原告导致原告流产。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丁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2月24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农历正月十六双方开始同居。2011年9月原、被告开始分居。
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丁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又自愿办理结婚手续,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曾因家庭琐事争吵,但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还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应当相互体谅,本着理解的态度来营造好完整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丁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卫东
审判员黄永林
审判员曹修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