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丁,女,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李拥,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出生于(略)。
原告陈某丁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丁及委托代理人李拥、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生气,原告不得不带女儿回娘家生活三年有余,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有被告抚养,婚生女有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系事实,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某丁、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1年4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赵某豪,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赵某怡。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8月,原、告在家再次生气吵架后,原告带女儿离家出走,回娘家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女赵某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08年8月带女儿一起离家出走,夫妻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主张离婚并自行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丁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婚生子赵某豪(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婚生女赵某怡(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待子女年满十八周某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曲继峰
审判员李桂玲
人民陪审员刘某森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