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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与被告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路X号—400。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某在原告范某处购买装饰材料,原告已交付货物,价值x元。被告尚未支付此货款。被告分别于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2月26日书写欠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x元。被告认可欠款事实,同意偿还所欠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于2010年5月1日给付原告所欠货款x元;

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58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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