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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涵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由同案犯林某文提议,被告人林某某、同案犯林某文、林某标、金某、平先美(四人均已判刑)经共同策划后于2000年10月27日从福州窜到涵江,利用涵江区民政局发行福利彩票进行诈骗活动。之后,被告人林某某、同案犯林某文、林某标将捡到未中奖的福利彩票,由同案犯林某文用刀片刮掉彩票上没中奖的符号,后用胶水粘上中三某奖的“红九❤9”符号,由同案犯金某、平先美持仿制中奖的福利彩票雇佣他人到领奖台领奖计39次,每次现金某民币1000元,共骗取人民币39000元。被告人林某某、同案犯林某标还负责监视,防止被雇佣去兑奖的人逃跑。案发后,同案犯林某文、金某、平先美、林某标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9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林某文、金某、平先美、林某标的供述、被害单位莆田市X区民政局的报案证明、证人关某某、林某某、魏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18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伪造的彩票、鉴定证明、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同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中奖福利彩票的手段雇佣他人兑奖,骗取奖金某现金某民币3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因被告人林某某与三某案犯所起的作用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但同案犯林某文提议诈骗犯罪且负责伪造中奖彩票,被告人林某某相对同案犯林某文的作用较小,故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愿意提供帮教条件,故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某九千元,归还被害单位莆田市X区民政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林某红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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