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丙与宏达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桂阳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安利,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永兴县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永兴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丙与被告郴州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鹏、曾某、人民陪审员邓细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郴州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原告王某丙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3800元。

二、由被告郴州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订后的一个半月内为原告王某丙办理好房屋权属证书,如被告郴州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办理,则应按每逾期一个月支付1000元违约金的标准向原告王某丙支付违约金,如因原告王某丙原因导致逾期办理除外。

三、原告王某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王某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鹏

审判员曾某

人民陪审员邓细艾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罗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