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於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家伟,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丁,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候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于某,男,47岁。
原告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某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利害关系人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家伟,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3月10日被告作出豫工商复决字[2011]X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某销售侵犯上海开开羊毛衫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为由,维持了该局所作的三工商检处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责成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了解掌握公安机关对原告称的报案线索的处理情况,如举报属实且案件达到移交标准,依法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原告不服诉称:被告虽然维持了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又自相矛盾地提出要将该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显然被告对案件未尽职尽责地审查,才会作出既有维持又有变更的行政复议决定。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侵权主体、侵权情节与事实完全某符;未认定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歪曲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故意隐瞒销售假冒产品及假冒产品被抢的情节,且为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事后制作查案材料,被告对这些情况都避而不查,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股东代表签字、商务部网站资料、三门峡市统计局网站资料;2、广某、销售小票、促销奖券、商品标价签;3、录音光盘两张;4、三门峡百货大楼的股东会决议、委托书、董事会文件、产权证明、食品卫生许可证;5、证明原告立案没有起诉期限的快递详情单等证据。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出法定期限;被告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并责成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对后续情况进行了解掌握,这是复议机关尽职尽责、最大限度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表现,该责成内容不能认定为对原处罚决定进行了变更,被告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对原告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立案、受某、答复、决定过程中事实及程序性证据的档案一册。提供的法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人未陈述意见,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依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其效力和适用作如下分析认定:
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各方对对方证据提出的异议,将在本院认为中综合评述。
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6月10日,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三工商检处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第三人销售的“开开”羊毛衫属于某犯上海开开羊毛衫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就地封存的侵犯上海开开羊毛衫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开开”羊毛衫101件。2010年11月26日,原告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所称的在三门峡百货大楼中发生的侵犯“开开”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移送公安局侦查。2012年3月10日,被告作出豫工商复决字[2011]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责成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了解掌握公安机关对原告称的报案线索的处理情况,如举报属实且案件达到移交标准,依法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原告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以在三门峡百货大楼中发生假冒“开开”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被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本案审理终结未见处理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某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某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某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被告对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及适用的规范依据作出改变。虽然该行政复议决定有责成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了解掌握公安机关对原告报案所作的处理情况、并决定是否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内容,该内容未对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任何改变,应视为针对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并结合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的相关进展,被告作为上级行政机关依照上述规定对下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工作指导。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于某无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某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某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丽
人民陪审员李仁义
人民陪审员罗宝玉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和瑞娟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某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某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某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