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盗窃犯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自2002年4月9日至11日伙同李某民、黄某乙(均已判刑)预谋后,在商丘市梁园区至虞城县310国道上扒车盗窃面粉50袋、小麦20包,价值人民币2700余元,在扒车盗窃价值7500元的33件化纤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在抓捕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2009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商丘市××生活区盗窃价值1700元电动车一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属共同犯罪,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商丘市××生活区X号楼楼下,盗窃杨××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00元。
2、2002年4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民、黄某乙(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在商丘市梁园区至虞城县310国道上扒车盗窃陈××面粉50袋,价值人民币900余元。
3、2002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民、黄某乙等人预谋后,在商丘市梁园区至虞城县310国道上扒车盗窃赵××小麦20包,价值人民币1800元。
4、2002年4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民、黄某乙等人预谋后,在商丘市梁园区至虞城县310国道上扒车盗窃张××、刘××化纤33件,价值人民币7500元,被公安民警发现,在抓捕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了自2002年4月9日至11日伙同李某民、黄某乙等人预谋后,在商丘市梁园区至虞城县310国道上扒车盗窃面粉50袋、小麦20包,在扒车盗窃化纤时被公安民警发现,自己逃跑。2009年6月9日12时许,在商丘市商北生活区盗窃价值1700元电动车一辆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杨××陈述了2009年6月9日中午,在商丘市××生活区X号楼楼下,其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被盗窃的事实。
(2)被害人陈××陈述了2002年4月9日晚,其驾驶的豫x号货车运输的面粉在商丘市梁园区至虞城县310国道上被扒窃的事实。
(3)被害人赵××陈述了2002年4月10日晚,在商丘市梁园区至虞城县310国道上其拖拉机拉的小麦被盗的事实。
(4)被害人张××、刘××分别陈述了2002年4月11日晚,在商丘市梁园区至虞城县310国道上驾车行驶中,运输的价值人民币7500元化纤33件被盗,公安警车发现,民警在抓捕5名犯罪分子时,偷东西的人当场使用暴力,用东西乱砸,抗拒抓捕的事实经过。
3、同案犯李某民、黄某件分别供述了伙同李某某等人在商丘市梁园区至虞城县310国道上扒车盗窃面粉50袋、小麦20包,在扒车盗窃化纤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犯罪事实。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同案犯李某民、黄某件判决书。
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均有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在窃取公民数额较大财物时,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戴彦欣
审判员杨艳丽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