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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祥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

辩护人卢某某、刘某丁,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先、被告人闫某及其辩护人卢某某、刘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6日15时,被告人闫某驾驶豫x号客车沿驻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驻泌公路网通刘某营业所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站在路边的梁雪平相撞,致梁某平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闫某祥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闫某负事故全某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部分另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经审理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某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闫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闫某祥的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红宇

审判员耿梅红

代理审判员王纪锋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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