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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汤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某某,又名汤某发,男,1956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汤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某某、被上诉人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官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卢新伟

审判员任秀娥

代理审判员聂文峰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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