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丁,女,汉族,住鼎城区X镇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薛某与被告周某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薛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由周某丁军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原告薛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周某丁认识,于1994年7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的债权债务,亦无婚前个人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薛某与被告周某丁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丁军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