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电影学院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喜东,北京市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开发区X号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首信,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岱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4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五十六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一千四百二十八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