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XX
被告陈XX
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裴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忠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2001年3月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陈某萍。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被告经常不归家,并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孩陈某萍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裴XX与被告陈XX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女孩陈某萍由被告陈XX抚养并负担全某抚养费用;
三、无共同财产,被告陈XX因建房向原告裴XX娘家的借款由原告裴XX负责偿还;
四、离婚后,原、被告各自婚前财产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裴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