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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XX诉被告陕西XX实业公司延安XX维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薛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志丹县X街X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XX实业公司延安XX维护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XX诉被告陕西XX实业公司延安XX维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11时37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公司所有的由驾驶员蒋XX驾驶的陕x轻型普通货车,由志丹县XX局驶往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西区采油厂时,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该车驶出事发地公路南侧翻于约21米高的斜坡下的河床内,造成原告和驾驶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住院52天后出院,后于2011年12月6日和被告协商,达成了一份《交通肇事补偿协议书》,约定在一个月内赔偿原告的医药费等共计11624.20元,但被告一直未付该款,故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要求被告履行《交通肇事补偿协议》的义务,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11624.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某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陕西XX实业公司延安XX维护分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蒋XX因交通肇事发生的各项费用11624.20元。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陕西XX实业公司延安XX维护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袁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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