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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略),无业。

被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略),无业。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交纳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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