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略),无业。
被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略),无业。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交纳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