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李X。
法定代理人李XX。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法定代理人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因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三个月便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来往,现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自己彩礼16000元。
被告法定代理人辩称,原、被告相识、结婚均属实,但在2011年6月份被告回到娘家后精神异常,后被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分裂症,现自己也同意原、被告离婚,但要求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的生活帮助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正月初七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1年正月十三原、被告订婚,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彩礼16000元及衣服、首饰等财物。2011年2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随原告前往山西打工,双方共同生活三个月后,原告发现被告精神异常,即送被告回其娘家。婚后双方无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诉称内容。诉讼中,被告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分裂症。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达成原、被告离婚;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生活帮助费的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坚持离婚,被告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被告法定代理人要求原告给付一定的生活帮助,原告表示同意,依法亦应准许。为保障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李X离婚。
二、原告赵某给付被告李X2万元生活帮助款。
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建辉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