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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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丙犯贩某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丙,女。

辩护人廖某丁,系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丙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丙及其辩护人廖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为了供应自己吸毒的费用,被告人廖某丙从2011年7月下旬开始,每天两次某一贩某人员“哑巴”(在逃)处购买毒品海洛因,除部分用于自己注射外,被告人廖某丙将剩余的“海洛因”用塑料吸管打成小零包,以每包100元或150元价钱贩某给吸毒人员。其中,吸毒人员罗某在被告人廖某丙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三次,前两次某次某买100元海洛因,第三次某买了150元,交易地点都在郴州市X路X路口。吸毒人员邓某在被告人廖某丙处购买两次,每次某买150元海洛因,第一次某易地点在北湖路X路口,第二次某易地点在健康路天鑫阁茶庄。

2011年8月10日11时许,苏仙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吸毒人员邓某的配合下,在郴州市X路“苏宁电器”后方路边天鑫阁茶庄抓获刚与邓某交易完毒品的被告人廖某丙,当场从邓某手上搜出其刚从被告人廖某丙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0.1955克,从廖某丙身上和其所带的包内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4包,净重共计0.5737克。经郴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该5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丙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罗某及邓某的陈述、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刑事科学鉴定书、尿液检测报告、被告人廖某丙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廖某丙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丙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多次某以贩某,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丙因犯贩某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再犯。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廖某丙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除考虑到本案的被告人廖某丙具有贩某毒品的数量、次某、再犯及认罪态度较好等量刑情节外,还考虑到被告人廖某丙愿意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的这一量刑情节,故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之下处刑。据此,对被告人廖某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丙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段清华

代理审判员黄慧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某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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