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田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年3000元,共同财产平等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于2006年5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田某某。婚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底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田某某由被告田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王某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某止,原告王某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郑丹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