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光辉,河南帝豪(略)事务所(略)。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闹、打骂,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郭某某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8年相识后结婚,1989年农历11月20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郭XX。2004年3月,原、被告生气后原告回到娘家居住,二人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放弃财产分割。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村委会证明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1988年结婚,虽然没有婚姻登记证明,但原、被告的关系符合事实婚姻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自2004年3月生气后分居至今,相互不尽夫妻义务,且分居时间已满两年,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判令原、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郭XX现年21岁,属成年人,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放弃财产分割,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张晓明
人民陪审员:徐富然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田振宇